如何分析《今日说法》20151128 “难寻的真相”这集的案件?

玉竹加盟网 2023-06-28 08:32:41

【导读】终于有时间来分析这个案件了。很久之前,@霍sir问了我一个问题,如何用环境证供(也就是情况证据)来分析案件,当时我觉得不好回答,因为自己思考也不是很成熟,也没有趁手的案例和证据。我希望我对陈辉案件的分析,能够一定程度上回答这个问题。————————————————————————————————————一、关于凶案现场的证明。——对什么是溯因推理的说明。控方的推理是,尸检报告证实胡祖英死于3月8日...



终于有时间来分析这个案件了。很久之前,




问了我一个问题,如何用环境证供(也就是情况证据)来分析案件,当时我觉得不好回答,因为自己思考也不是很成熟,也没有趁手的案例和证据。


我希望我对陈辉案件的分析,能够一定程度上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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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凶案现场的证明。——对什么是溯因推理的说明。


控方的推理是,尸检报告证实胡祖英死于3月8日晚至3月9日凌晨,当时只有胡祖英和陈辉在昆明家中,所以凶案现场在陈辉昆明的家中。


我把上面的推理称之为从原因到结果的推理,因为所有结论的信息都包含在前提里面。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是这种类型。


上述推理完全依赖于前提——也就是尸检报告的准确性,但是尸检报告能够达到这样的准确度吗?这是一个合理怀疑,这使得结论的可靠性受到质疑——胡祖英真的死在家中吗?


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还使用一种从结果到原因的推理——溯因推理。我们常常不自觉地使用这种推理,这使得我们的直觉显得很准。


还是以胡祖英案来举例说明。


胡祖英尸体被发现时穿着睡衣。睡衣上的大片血迹排除了她是被杀之后再换睡衣的可能性,所以1.胡祖英被杀的时候穿着红色的绒睡衣。2.捆绑胡祖英尸体的胶带来自于陈辉的家中(因为上面有陈辉的指纹,无论是不是陈辉杀胡祖英,胶带肯定是陈辉家里面的),3.毛巾也与陈辉家中的毛巾是同一种。


现在3个结果证据摆在面前,什么原因能够同时解释这3个结果?


我能够想到的唯一合理原因是:胡祖英被杀地点就是她和陈辉的家中。因为没有一个30岁的女人会穿一套红色的绒睡衣出门,也不会有凶手在外面杀人之后再返回被害人胡祖英的家中,用被害人家中的胶带来捆绑胡祖英。


也就是说,证明凶案现场在陈辉家中的证据,不仅仅有尸检报告,还有胡祖英的尸体证据,二者相互印证。


二、关于“无证据”的推理。——对证据所需要的个人经验的说明。


辩方提出,警方没有在陈辉家中找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根据“无证据”这个事实,我们可以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一是警方没有找到证据,因为留给陈辉清理现场的时间很多;二是凶案现场根本不是陈辉家中。


哪个结论可能为真?这依赖于我们对警方如何进行现场勘验的了解。如果警方使用的是如同鉴证实录一样的高科技现勘手段,经过检测发现陈辉的家中完全没有血迹反应,那么我认为第二个结论是真实的,陈辉无罪。但是据我的经验是,警方一般办案是用肉眼观察,所以,两个结论都可能真实。


本案中涉及的另一个“无证据”的推理是“胶带上的指纹”。胶带上除了陈辉的指纹,没有其他人的指纹。“没有其他人的指纹”有两个结论:一是只有陈辉碰过这个胶带,那么人一定是陈辉杀的;二是其他人也碰过这个胶带,只是没有留下指纹。


哪个结论可能为真?我倾向于第一个,因为我的经验告诉我,人很难能够带着手套使用胶带,在使用长卷胶带时,不沾上指纹几乎不可能。


三、关于胶带上的血潜指纹。——专业知识的重要性。


辩方提出,陈辉的血潜指纹,可能是陈辉很早之前先在胶带上留下指纹,之后再被胡祖英的血染过了。不过据我了解,所谓血潜指纹,就是指手指先沾上了血迹,之后再在物体表面留下了指纹。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胶带上的血指纹,就极可能是捆绑胡祖英带血尸体时候陈辉留下的。


我并不是专业的刑侦人员,希望有专业人士对这方面的知识能够对这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四、胶带上的指纹。——溯因推理的另一个例子。


为什么在捆绑胡祖英尸体的胶带上发现了陈辉的指纹?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什么?


我们期待陈辉能够给我们一个合理解释,陈辉的说法是:他曾经将家中的胶带撕成多个长条准备使用,后来没有用,又把胶带裹回去了。


我不知道有谁把撕开的胶带裹回去过,我干过,干到一半就干不下了,那些胶带总会缠绕在一起,根本无法裹回去。老实说,我根本不相信有人会把已经断开的胶带裹回去。而且这个说法也无法解释血潜指纹的现象。


也就是说,陈辉的解释既不合理,也与现有证据相矛盾。


我们只剩下一个合理的解释:陈辉就是捆绑胡祖英尸体的人。


五、最关键的是,永远对自己的结论保持怀疑态度,要尽量寻找可能推翻自己推理的证据。


能够推翻上述推理的关键的就是,胡祖英在3月9日白天仍然活着。


所以,我的结论是,如果寻甸红色庄园、昆明陈辉家的小区的监控及门卫均证实胡祖英在3月9日没有出现过,如果警方对陈辉家中、车上的现勘是凭借肉眼而非科学的现勘手段,那么,所以的证据都指向了陈辉,并且排除了合理怀疑,达到了认定陈辉有罪的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是指我们凭借日常推理,根据现有证据,能否想象出其他可能性。怀疑必须是合理的,不能是无缘无故的想象。只要有一丝合理的怀疑,都应当将这个怀疑利益归被告人。但是,当你无法提出合理怀疑时,就应当依照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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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说知道的本案的全部证据,首先声明,所有证据全部来自于两篇报道

云南省航务局原处长涉谋杀女友(组图)_网易新闻中心

云南版鉴证实录:男子被控杀死女友获无罪

,以及11月28日的《今日说法之难寻的真相》。部分细节上,书面报道和央视报道有差异,我以央视提供的证据为准,对于央视没有提到的细节,我以报道为准。


一、事件主线、相关证据以及控辩双方的不同解释:


2012年3月8日晚上10时,被告人陈辉和被害人胡祖英在家中睡觉。(控辩双方无争议)


3月8日晚上至3月9日九日凌晨,控方称此时间段内陈辉杀害胡祖英,证据为尸检报告。



控方的推理是:尸检时间是3月13日14时,距尸检时间5天左右,则死亡时间是3月8日晚上至3月9日凌晨。


辩方认为:尸检时间没有排除3月9日下午之后胡祖英遇害的可能。


3月9日7时,陈辉出门,送孩子上幼儿园。(陈辉称同胡祖英打了招呼再走,胡祖英此时还活着。)


3月9日7时45分,陈辉到单位——中国海事上班。12:39离开单位。



辩方:此时胡祖英仍然活着,通话记录证明:3月9日7时59分,陈辉与胡祖英有通话。故控方称此时胡祖英已被杀死存在疑点。


3月9日12时至13时许,陈辉开车回到家中,门卫证实陈辉将车停在单元门的门口,搬了东西上楼。


控方:此时是陈辉搬运尸体到车上。


辩方:陈辉回家放东西,此时胡祖英不在家中。


3月9日 13时27分至16时36分,陈辉在办公室。



辩方:胡祖英于3月9日15时发过三条短信给陈辉,不排除此时胡祖英依然活着的可能。故控方称胡祖英被杀死存在疑点。


3月9日16时许至22时许,陈辉称其回家看见胡祖英不在家。


3月9日22时20分,陈辉出昆明城到离昆明100公里的寻甸红色庄园。


3月10日3时,陈辉返回昆明城。


证据:陈辉开车出入高速公路的记录。


控方:陈辉出城将胡祖英的尸体掩埋在寻甸红色庄园。


辩方:出城只是寻找胡祖英,胡祖英的电话打不通,想到胡祖英可能到红色庄园来。回到昆明后,陈辉因为害怕吵醒保安,就一直在车上睡觉,3月10日早上才回家。


3月10日上午,陈辉电话告诉胡祖英的母亲胡祖英失踪,并报案。


3月10日晚上,胡祖英的家人到达昆明。


3月13日,胡祖英的哥哥胡江阳到寻甸红色庄园寻找,看到陈辉在寻甸红色庄园的别墅外面的新土很可疑,就挖开看,发现胡祖英的尸体。


胡江阳证言:当时几天都找不到人,心里发慌,有不祥的预感。看见有新挖的土,就挖下去。我们开始挖的时候,并没有看到人,只看到黑色塑料袋。怕自己挖坏了,就马上通知了警察来挖。当时陈辉不在。


3月13日14时许,进行尸检。


非常重要的尸体证据:1.胡祖英死亡时穿着一套红色绒睡衣。


2.头脑被钝器打击致死。


3.头部被毛巾包裹,毛巾被鲜血浸透。毛巾外裹着一个黑色塑料袋。


4.头部、颈部及双脚均缠绕胶带,胶带上提取了6个指纹,其中2个是血潜指纹。这几个指纹均是陈辉的。


二、针对控方推理和辩方的反驳,将主要分三个部分进行说明并分析,需要说明的是,这3个部分必然相互缠绕,不可能完全分开的。


(一).案发地点。


控方:尸检报告证实胡祖英死亡时间时3月8日晚上到3月9日凌晨,此时只有陈辉与胡祖英在家,故案发地点是家中。


辩方:尸检报告并没有排除3月9日下午胡祖英死亡的可能。而且警察没有在陈辉家中查获任何证据。故胡祖英可能不是死于家中。


分析:就论理来看,辩方更有道理。但是,关于案发地点和案发时间的论证,除了尸检报告外,控方其实还有关键的独立证据:胡祖英死亡时身着睡衣、以及捆绑的胶带来自于胡祖英的家中。这充分证明了胡祖英是在家中被杀的。认为一个30岁的女人会穿一套红色的绒睡衣出门,并且凶手在外面杀人之后再返回被害人的家中,用被害人家中的胶带来捆绑被害人——这根本不是一个刑事诉讼上的合理怀疑。


真正需要分析的是,胡祖英尸体上的的睡衣和胶带是来自于寻甸红色庄园、还是昆明的家中。因为陈辉曾经供述死前的睡衣就是胡祖英在3月8日晚上穿的,所以如果胡祖英是3月9日死于寻甸红色庄园,那么,在3月9日白天,胡祖英专门把家中的睡衣带去寻甸红色庄园,再换上睡衣,再被杀死。


关于辩方提出的在陈辉家中没有找到任何证据。我的看法是,假如警方是凭借肉眼进行的现场勘查,那么鉴于陈辉有充足的清洗现场的时间,没有找到证据很正常。但是如果警方是用上了鲁米诺血迹反应之类对现场检测,没有发现陈辉家中有任何血迹反应,那么陈辉无罪。


据我的了解,警方绝少使用现代化的刑侦手段对可能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这方面的水平,我们可能还停留在近代化之前。大家都去搞无罪推定的口号,对现代化的现勘手段很少重视。其实,如何发现真实,才是指控有罪与不冤枉无辜的根本。


(二)关于通讯记录是否能够证明胡祖英3月9日7时56分之后仍然活着的问题。


辩方:通讯记录证明胡祖英在3月9日7时56分与陈辉有通话,15时与陈辉互相发短信,所以还活着。


控方:这实际上是陈辉拿着两部手机在自编自导。因为中国海事有一个专门的基站,只要基站显示中国海事,那么手机就一定在中国海事办公楼内。而陈辉与胡祖英联系时,胡祖英的手机均显示是在中国海事,而监控证实胡祖英并没有进入陈辉的单位大楼。所以,只能得出结论说,陈辉拿着胡祖英的手机。


辩方:陈辉单位的基站不仅仅覆盖陈辉的单位,只能证明当时两部手机距离很近。陈辉单位后面有一条街是专门卖衣服的。


我们首先要详细看看相关证据:1.陈辉的通讯记录及移动基站、陈辉在昆明的家和陈辉工作的中国海事(陈辉家的地址和中国海事的地点时来自报道及百度地图,故不能保证完全的准确,从陈辉家到办公室,大约是1.5公里左右):





以上证据的证明内容:


1.2012年3月8日晚上20时,陈辉在昆明的家中时,通话显示地点在五华区五叉路立交车站-1(好像是这个名字,视频太模糊)。


2.2012年3月9日7时09分,陈辉的通讯地点在五华区五叉路立交车站-1。(与陈辉供述他当时出门一致。)


3.7时59分至12时31分,陈辉的通讯地点在中国海事和一个叫“”五华啥啥啥的“(结合前面的办公楼监控,说明这个五华啥啥啥的基站也完全覆盖了中国海事大楼)


4.13时0分左右,陈辉的通讯地点在五华区五叉路立交车站,也就是他家。(与小区门卫证言一致。)


5.14时到15时,陈辉的通讯地点在中国海事


后面。。。 没有了。


——————也就是说,这个通讯记录时相当可靠的,当陈辉在家中时,通讯基站显示五华区五叉路立交车站-1,当陈辉在中国海事时,通讯基站显示中国海事和一个叫“”五华啥啥啥的“。


下面时胡祖英3月9日的手机所处位置:



1.3月8日22时,该手机在家中,通讯地点显示五华区五叉路立交车站-1。(必须承认,视频太过模糊,字根本看不清楚,但是通过比较陈辉通讯记录上,我倾向于二者是一致的。)当时通话时间是200多秒,所以此时胡祖英肯定活着。


2.3月9日7时56分,与陈辉通话17秒。之后到下午15时,与任何人的通话都是0秒,且地方都是在中国海事和”五华啥啥啥的“。


下面是提取手机短信记录:



证明内容:3月9日下午15时许,胡祖英给陈辉发了短信,说晚上不回来了,让陈辉去接孩子。


综合上述(一)、(二)分析:假如陈辉说的属实,3月9日晚上在寻甸红色庄园胡祖英才被杀死,那么等于说在3月9日白天的7点56分至15时,胡祖英提着自己的一套红色绒睡衣,没有与任何联系的迹象(所有的通话时间都显示为0),一直在中国海事局的基站覆盖位置范围内。———这是一副想想都毛骨悚然的画面。


也就是说,这个通话记录,并非如辩方所言,能够减少对陈辉的怀疑,控方对这个通讯记录的解释是合理的。当然,证明责任还是在控方。


(三)胶带上的指纹。血潜指纹。


控方:这是最重要的证据。


辩方:陈辉曾经将寻甸庄园家中的胶带撕成多个长条准备使用,后来没有用,又把胶带裹回去了。至于血潜指纹,不排除是现有指纹,再有血。而且如果陈辉要杀人,会戴手套,不会留下指纹。


分析:我不知道有谁把撕开的胶带裹回去过,我干过,干到一半就干不下了,那些胶带总会缠绕在一起,根本无法裹回去。老实说,我根本不相信有人会把已经断开的胶带裹回去。


另外,据我所知,刑事科学技术可以鉴定出先沾染了血迹再接触了物体表明的指纹,而所谓血潜指纹,就是指这样的指纹,而且挖尸体时陈辉不在现场,故辩方称先有指纹再有血是不可能的。


关于戴手套的问题,有一本刑侦教科书曾经这样说过:永远不要以为犯罪嫌疑人不会留下指纹,除了但是的犯罪不可能有这么理性之外,还有些事是不能待着手套做的。————撕胶带恰恰是其中一种。


也就是说,如果胡祖英3月9日晚上被另外的人杀死于寻甸的红色庄园,无论如何不会有陈辉的血潜指纹,而应当有其他人的指纹。然而证据是,只有陈辉的血潜指纹。对于这个指纹证据,除了得出陈辉杀死胡祖英外,我们想象不出其他的可能。所谓的通话记录展现出的胡祖英的行动太过诡异,也不能指出陈辉有无罪的可能。那么,结合尸检记录证实胡祖英死于3月13日14时之前5天左右(实际上,认定胡祖英死于3月9日晚上,相当于是尸检前不到4天的时间。独立的尸检报告不可能错得太离谱),在没有其他证据有利于陈辉的情况下,认定陈辉有罪,是排除了合理怀疑的。


所以我的结论是:如果寻甸红色庄园、昆明陈辉家的小区的监控及门卫均证实胡祖英在3月9日没有出现过,如果警方对陈辉家中、车上的现勘是凭借肉眼而非科学的现勘手段,那么,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陈辉,并且排除了合理怀疑,达到了认定陈辉有罪的标准。


三、其他的疑点


1.胡江阳提到,陈辉曾经说过,3月9日之后他就没有去过寻甸红色庄园了。我不能确定胡江阳这句话是否包括3月9日当天,因为如果包括,那么陈辉就是在说谎,如果不包括,那么胡江阳这句话就没有含义。——这个问题,应当可以在胡江阳的证言中找到答案。


2.陈辉供述,3月10日3时他回到昆明后,怕把保安吵醒,就在车上睡着了。——我们站在陈辉的立场想一想,我当天到处找女友,还着急开车去离昆明100多公里的寻甸找,回到昆明,肯定是想女友是不是回家了,赶紧回家看啊,结果他不回家,怕吵醒保安,在车上睡了。——我实在有合理怀疑,怀疑他是去清洗车子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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