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共欣赏,你说冤不冤?——敲诈勒索案判决书解析

玉竹加盟网 2023-06-26 22:33:13

【导读】【编者按】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未经人事的女员工与已婚男老板产生感情,后因无法结婚而索要补偿费的案件,不仅在罪与非罪的法律问题上值得探讨,而且在当与不当的情理问题上也值得研究。本案较特殊的是,两家原有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交往密切,可谓通家之好,后来因为大叔男睡了小萝莉,却无法给小萝莉婚姻,导致两家反目成仇、水火不容。女方举报男方,男方不仅把女方兄妹送进了牢房,还依法要回了所有补偿费,取得完胜!而女方父母...


【编者按】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未经人事的女员工与已婚男老板产生感情,后因无法结婚而索要补偿费的案件,不仅在罪与非罪的法律问题上值得探讨,而且在当与不当的情理问题上也值得研究。


本案较特殊的是,两家原有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交往密切,可谓通家之好,后来因为大叔男睡了小萝莉,却无法给小萝莉婚姻,导致两家反目成仇、水火不容。女方举报男方,男方不仅把女方兄妹送进了牢房,还依法要回了所有补偿费,取得完胜!而女方父母岂甘落败,拼命喊冤,甚至向本公号求救。我看完材料,觉得这个案例可读性很强,也有较大的警醒作用,故予以分享。(特别声明,本文所涉人名、地名、单位名称等均为化名。)







【正文】


一、事实


法院查明的事实超级浓缩,只有一百多字:“2019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汪璐、汪勇在天京市天平区汉铁大厦等地,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害人吴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向被害人吴礼索要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汪璐、汪勇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天京市公安局天平分局天益派出所民警查获。”但量刑可不轻,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璐、汪勇有期徒刑十年、三年。


只看法院查明的事实,根本判断不出孰是孰非,更得不出定罪正确与否的结论。幸好,法官把双方的言词证据大段大段地搬到判决书上来了。虽然各位看官必须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自己认定事实,辛苦得很;但是,在此过程中,各位看官却可以原汁原味地看到跌宕起伏的情感故事,有趣得很。


详细阅读判决书,反复比较鉴别男女双方的说法,我得出自己的事实片断:


1.本案系因婚外情纠纷引起。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汪璐与吴礼在相处前期以“老公”“老婆”互称,且关系融洽,后因吴礼不能和妻子离婚等缘由二人感情不和产生争执。汪璐向吴礼索要2000万元,主要根据在于“吴礼的爱人说过如果他们离婚,让吴礼给她2000万元”“吴礼爱人要多少我就要多少”。因吴礼不答应汪璐的要求,该费用逐步谈判至600万、200万等。最后双方谈妥赔偿200万元后,男方转账给女方200万元,并专门备注“补偿费”。


2.2017年3月,吴礼将刚入职的25岁女大学生汪璐派到中非工作,两人逐渐熟悉、暧昧。2017年9月,两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当时汪璐还是处女。发生关系后第二天,汪璐即要求与吴礼结婚。


3.2018年春节左右,汪璐又要求吴礼离婚,并与其结婚。因吴礼迟迟不离婚,两人关系不再融洽。汪璐于2018年7月回国后,要求吴礼给她150万开店,吴礼不同意。争吵不断升级,吴礼不再理会汪璐,并拉黑了汪璐。


4.吴礼主动将其与汪璐的事,告知了汪璐母亲王晓,请王晓出面劝说汪璐。2019年2月初,王晓出面调处汪璐和吴礼的感情问题。吴礼坚决不同意和汪璐继续交往,主动表示可以安排汪璐以后的生活,出钱给她做生意;但汪璐坚持要求吴礼离婚并与其结婚。汪璐不同意吴礼的方案。王晓提出折中方案:吴礼可以不离婚,但必须把汪璐安排好,该买房买房,该生孩子生孩子。但因汪璐坚持要和吴礼在一起,调处未果。


5.2019年2月底,吴礼主动将其与汪璐的事,告知了汪璐哥哥汪勇,请汪勇出面继续劝说汪璐。吴礼也主动将其与汪璐的事告知了其子吴悦,吴悦也参与到调停中来。接着,吴礼又主动告知了汪璐的父亲汪洪。至此,两人私情在两个家庭中公开。


6.2019年3月7日,汪璐开始同意接受赔偿,汪璐首次提出的方案是:“吴礼必须赔偿汪璐2000万元;吴礼必须为汪璐和汪勇安排正式工作;只要汪璐有病,由吴礼一直负责。”吴礼内心不接受,推说要考虑一下。此后,女方多次到吴礼办公室要答复,并曾起过冲突,双方都报过警,关系彻底决裂。在此期间,吴礼将其与汪璐的事还告知了其他亲友,请他们帮助调停,但均无果。


7.2019年4月,汪璐开始举报吴礼。


8.被举报后,吴礼又开始主动约汪璐解决感情纠纷。经多次调解、反复协商,双方于7月12日达成口头协议:吴礼赔偿200万元,并为汪璐、汪勇及其妻子解决3个国企工作。2019年7月底,吴礼支付完200万赔偿款。


9.2019年8月初,因吴礼未解决汪璐三人的工作,汪璐又开始骚扰吴礼及其家人,甚至向有关单位落实举报查处结果,但未再索要钱财。


10.2019年底,吴礼向公安机关报案。


朋友们,你看完文末所附一审判决书,你又会得出怎样的事实?根据你得出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敬请留言。


二、定性


关于定性问题,部分网友留言发表了看法:


网友一:吴礼不仅“无礼”,而且“无德”“无耻”,妥妥的渣男!而渣男给受害人汪璐造成的身心伤害,200万元的赔偿够了吗?渣男竟然“完胜”,这样的世道究竟怎么了?这样的法律究竟怎么了?


网友二:本案不宜按犯罪处理。应该管控一下这帮坏大叔,给他们的裤腰带装上“红绿灯”,强制辟谷,既确保了秩序,又有效降低了需求,双管齐下。


网友三:但凡因民事纠纷引起的索赔,刑法根本就不应介入。如果有暴力或其他侵权行为触犯刑法,另行按所触犯罪名处理就行了。


网友四:司法一向保卫强权者的利益,两性关系上也同样,简单地说这个案子就是为了保障老板睡了白睡。


网友五:司法机关对敲诈勒索的认定让对立双方根本没有妥协的余地,根本就是鱼死网破。


可见,没有一个网友主张定罪,大多数人明确表示不能定罪,剩下的人不是表达对司法的失望,就是表达对社会的失望。这就是民意,虽然不全面,但基本真实!


我也认为,本案不宜定罪,理由如下:


(一)汪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汪璐索要的是感情补偿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吴礼首先提出支付补偿款,换取汪璐谅解,两人不再结婚,并向汪璐父母认错。吴礼在2019年3月直接询问汪璐“说别的也没用,这婚离不了的话打算要多少钱”,足以证实吴礼不仅不打算与汪璐结婚,还意图以补偿款解决与汪璐之间的感情问题。蒋来在2019年3月劝汪璐放弃与吴礼结婚的想法,并劝汪璐接受补偿款;舒亮在2019年5月联系汪勇,通过汪勇劝说汪璐接受补偿款。


2.支付补偿款是解决婚外情纠纷的常见手段,补偿款本质上不属于非法所得


婚外情中的感情补偿款虽未明确被法律保护,但也未被刑法明确禁止,无论数额大小,就感情补偿款进行协商的行为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双方自愿达成合意并实际支付款项的,不构成犯罪。吴礼自愿支付感情补偿款后又反悔的,宜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3.举报行为并没有导致汪璐多获得感情补偿款


吴礼做了伤害汪璐的事情,并一直有赔偿的意愿,吴礼最初的赔偿意愿就是“大几十万元+买一套房”,本案中的200万元,与吴礼最初自行提出的的方案金额相差不大。在吴礼提供的录像中,吴礼在与汪璐的商谈过程中,多次提到因为举报行为而减少支付赔偿款。在7月份谈成补偿方案时,吴礼向汪璐说,如果不举报补偿款比这个数要多,说对不起汪璐,如果再举报给150万。


4.吴礼多次表达补偿意愿并请其他人帮忙调解


无论分手前还是分手后,吴礼多次向汪璐表述要在经济上帮助汪璐,但汪璐一直不同意,坚持要与吴礼结婚。吴礼不想与汪璐结婚,为了以补偿款解决双方之间的感情纠纷,找来中间人蒋来、袁文、舒亮劝说汪璐。蒋来在2019年3月劝汪璐放弃与吴礼结婚的想法,并劝汪璐要三五百万补偿款;袁文在2019年5月劝汪璐要些赔偿款;舒亮在2019年5月联系汪勇,通过汪勇劝说汪璐接受补偿款。


5.相关证据均证明200万是补偿款


2019年7月份商谈的录音中,汪璐与吴礼单独达成200万元的补偿金。吴礼还表示,如果汪璐等人的工作不能安排,还可以继续协商,通过补偿或者其他方式解决。达成补偿方案后,吴礼拿出一份拟好的补偿协议让汪璐签,汪璐认为是卖身契,没有签署。吴礼在转款时明确备注为补偿款。


(二)汪璐虽实施了举报行为,但因不具备现实急迫性,不属于刑法上的敲诈行为


参照陈梦琳敲诈勒索吴秀波案,该案因不具备现实急迫性而未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在吴秀波被敲诈勒索案中,女方以其与男方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需要购房为由,于2018年1月至2月间,向欲与自己分手的男方分两次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和800万元,男方要求女方同意并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后,将上述钱款给付女方。法官认为该阶段:女方在要求对方签订协议时,显然也以披露相关隐私为要挟,但对于是否接受等关键要素,男方仍有协商余地,客观上双方也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协议,女方的要挟手段对于男方并没有紧迫性,总体上仍属于双方自愿的产物。


我虽然还不能完全接受这个观点,但既然在影响性巨大的案件中运用了这个理论,那就不妨参照吴秀波案,提出本案同样不具有现实紧迫性,被害人不是受胁迫,而是出于自愿支付补偿款,所以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观点。


1.是否接受赔偿,吴礼可以决定


纠纷发生后,吴礼从2018年底在南海就开始与汪璐协商,协商内容包括结婚、补偿,对于是否结婚、如何补偿,吴礼一直有选择权。吴礼由要与汪璐结婚,转变为不与汪璐结婚,要给汪璐补偿,也可以印证这一情况。在商谈补偿的过程中,吴礼对是否进行补偿也有选择权,曾直接发问,如果不补偿怎么办。以上均可以说明,是否接受赔偿吴礼可以决定。


2.吴礼也一直有协商余地,甚至在协商中掌握主动权


吴礼与汪璐的感情纠纷商谈过程从2018年底持续到2019年7月,无论是结婚还是补偿,吴礼一直有协商余地。吴礼寻找蒋来、袁文、舒亮等多名中间人劝说汪璐接受补偿款,放弃与吴礼结婚,其后还一直协商补偿款的数额。从商谈内容中可以得知,赔偿款的数额大概是三个阶段,2019年3月的2000万,2019年5月的600万,2019年7月的200万,足以说明,吴礼具有协商的余地,而且,协商结果是按照吴礼的预期发展的,吴礼在协商中具有主动权。


3.吴礼与汪璐达成了给付补偿款的协议


2019年7月,汪璐与吴礼单独进行商谈时,双方最终确定赔偿款项为补偿款,数额是200万元。吴礼为此还拟定一个协议要求汪璐进行签字,汪璐最终没有签字。但实质上,就补偿款事宜,吴礼与汪璐已经达成合意。吴礼在此之后,将200万元分批汇给汪璐,而且专门备注为补偿款,足以证明,吴礼认可2019年7月补偿款协议的意思表示。


4.吴礼报案的原因是汪璐不遵守约定继续举报


可见,吴礼在补偿时的自愿性和自主性,与吴秀波在第一阶段补偿的自愿性和自主性相当。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本案有敲诈勒索行为,但吴礼也不否认200万中存在对汪璐的合理补偿金,究竟多少属于补偿金,多少属于超出补偿金的敲诈勒索数额?其实,多少补偿金才合理,并没有统一标准,是因人因事、因时因势而异的,法官无法自行决定一个数额。从刑法的谦抑原则出发,犯罪数额无法认定的情况,不应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综上,本案不宜定罪。我甚至怀疑,一审法官也可能是倾向于不定罪的,否则不会查明的事实写得这么简单,却将言词证据这么详尽地搬到判决书中。法官这么做的目的,或许是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看了判决书,是否有罪,一目了然。一审暂且定罪,反正还有二审!


三、情理


没有一个网友主张定罪,为什么?因为网友主要从情理出发评判是非,认为大叔男睡了萝莉女,就该付出点代价,并对法官根本不循常理的机械办案行为感到失望。


那么,因感情纠纷索要分手费或者补偿款案件中,有哪些情理是办案人员必须了解和考虑的呢?


(一)分手费已是客观存在


“分手费”一般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等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财物,以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情感伤害”,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分手费是当今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存在,是一个值得关注且不容回避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合理的社会基础和时代背景。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分手费未作规定,故分手费属于自我救济领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分手费虽无法律依据,但已约定俗成,且有显著的法律特征:一是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二是分手费成立要求男女双方的合意;三是分手费是单务的、无偿的;四是分手费可以附义务。关于分手费涉及的法律问题,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1.内心自愿


男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应完全出于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当事人的内心压力或精神恐惧而作出的约定或承诺。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关系时约定分手费,其实质是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受胁迫,则不应保护。


2.司法救济


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当然,当事人依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


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定论,但对分手费纠纷的司法救济并非无章可循。法院处理分手费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双方约定分手费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分手费无效。


3.立法建议


鉴于分手费是常见现象,分手费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建议完善相关法律,确定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及约束力。比如规定:“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给付分手费一方应按约定或承诺履行。如不履行,对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分手费因人因事而异


分手费主要功能是弥补“情感伤害”,使对方心理平衡。分手费多少合适,没有统一标准,主要根据两个人的具体情况,比如经济实力大小、付出的感情多少、被伤害程度大小等情况综合确定。可以说是因人因事,甚至因时因势而异的。


网络上有篇《一种基于量子力学的情侣分手费计算标准》的文章,提出分手费数额=年龄系数X恋爱时间X恋爱时间系数X其他系数,并举例:王小明向李小丽主动提出分手,他们恋爱了5年,李小丽25岁,他们决定其他系数为C档。计算过程和结果如下:100552350%=2615000.5=130750元。这有点搞笑,不能当真。那么,决定分手费数额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我这里只列举三种最重要的因素:


1.经济实力


分手费数额多少,决定性因素就是经济实力、支付能力的大小。穷人出个三五万就顶天了,但富人随便能就甩出三五十万。比如,2018年,演员吴某波对情人陈某某提出分手,陈某某以把二人关系公布到网络上为由,几次索要分手费,吴某某先后支付了800万元。最后两人达成协议,男方分四年再支付4000万元。但在吴某波支付300万元后,陈某某变卦,以公开吴某波的负面消息相威胁,要求吴某波一次性支付剩下的3700万元。吴某波遂报案。最后法院认定吴某波已经支付的1200万元不属于敲诈勒索。1200万元的分手费,多吗?不多也!曾被媒体评价为“史上最强小三”的冼米华情人刘某丽,其获得的分手费是3亿元!


2.过错程度


如果不是同龄的单身男女之间正常谈恋爱,而是已婚大叔男追求未婚萝莉女,或者已婚富婆勾引单身帅哥,以及所有包二奶、养小白脸等情形,一般而言包养方的过错大,起码道德上更受谴责,如果玩腻后抛弃对方,对方主张较多的分手费,只要在包养方的承受范围内,可以说是合情合理的。


3.情感受伤程度


鉴于分手费主要功能是弥补“情感伤害”,那么,被分手一方所受情感伤害大小,就是主张分手费多少的合理依据。


对待感情,男人和女人的差别是很大的。男人大都会理性地看待和处理感情问题,不会像女人那么感性、纠结,会处理得很干脆、绝情,甚至会果断拉黑女人,让女人找不到自己。而女人天生就是感情的“动物”,分手后往往会痛苦很长时间。女人如果付出的初恋和真爱,就更难以放下,如果没有及时被弥补、安抚,就很容易从心有不甘,转变为怀恨报复,甚至不惜两败俱伤、共同毁灭。


正因为男女有别,现实中常见的基本上是女方向男方要分手费,且女方向男方要分手费,也更容易被社会理解、宽容。


(三)骗取处女感情,最好破财消灾


分手费纠纷中,最激烈类型,往往是大叔男依靠经验、智慧、财力优势,俘获甚至骗取处女的感情,获得了女生的初夜,而后又抛弃女生,被欺骗再遭抛弃的女生往往生无可恋,会做出很多令男人难以理解的极端之事。此时,为了避免身陷囹圄、赔上性命,只要女方愿意要钱,只要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只要能破财消灾,赔再多都愿意。本案疑似此类型,因此单独分析。


1.骗取处女的感情,风险最大的游戏


女人是先有感情再有性,爱了才会做爱。尤其是观念比较传统的女生,只有决定托付终身了才会献出初夜。如果一个男人隐瞒已婚事实,以恋爱结婚为名跟女生交往,女生以为找到了真命天子,付出了真心、献出了初夜,而后却发现这个男人已婚,是个“感情骗子”,往往会大发雷霆、悲痛至极。如果此时男人还敢拉黑、失踪,不想承担任何责任、付出任何代价,性格刚烈的女子可能就会寻找男人拼命。碰到这种情形,男人能保全性命就不错了,此时钱财、地位统统都是次要的。只要女方开始谈钱、愿意要钱,就好办了。“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大问题”。这种时候,男人是愿意倾其所有、破财消灾的。


2.骗取处女的感情,不死也得脱层皮


对于传统类型的处女,要她了,就要给她一个光明的未来,如果欺骗她们的感情,代价实在太大!无数血的教训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点。最近网络火热的中山大学法学院杨教授玩弄女学生事件,也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2022年7月2日,中山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小美在“总会找回自己”微信公众号发表自述长文《中山大学法学院杨教授骗了我的初夜,如果我不说还会有下一个》,举报杨教授“以恋爱名义玩弄女性”,称自己毕业后被他骗走了初夜。字里行间看出小美的心在滴血!


杨教授处于离婚状态,并且已经离异十年。他的情况都告诉了小美,并没有欺骗她。杨某一开始就试探,他们认识的场合不对,如果他们是在饭局里认识,他当晚就带小美去开房。杨教授等到小美毕业后才上床。


小美在文章中表示,曾一度以为自己将与杨教授“有结果”,即结婚。“杨教授作为一位高校法学教授是否只要不违法就可以,而无需道德?”小美发出内心的呐喊。她呼吁中山大学,从师德师风的角度出发,对杨教授展开调查,并予以处理。针对小美的举报,中山大学已经展开调查。


小美为什么这么气愤,就是因为她是传统女生,还是一个处女,如果不是结婚对象,就不会献出初夜。她以为跟杨教授有未来,可以跟他结婚。正因为寄予太多期望,所以因失望而感到痛苦绝望,所以才公开举报。


假如杨教授也能给小美200万补偿,或许就不会闹到现在身败名裂的下场。


3.吴礼自知理亏,真想破财消灾


本案汪璐是否处女,法院未认定,但男方未否认,综合全案证据,我内心确认汪璐是处女,两人发生关系时,以为吴礼已经离婚,其感情确实被骗,这样才能解释清楚本案所有事情。


骗取处女的感情,是最危险的游戏,不死都得脱层皮!如果用钱能解决,就不是大问题。因此,刚开始,都是吴礼主动提出补偿,并派人轮番劝说汪璐要钱补偿。最后达成200万的赔偿协议,绝对出自吴礼的真心和自愿。如果汪璐拿了200万元,能信守诺言,不再骚扰、举报,则吴礼根本不会报案,也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汪璐当止不止,才引来牢狱之灾!


四、应该怎样合理合法要分手费?


虽然法律不保护分手费,但并不等于分手费就非法,更不等于在刑法上就会被否定。最高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即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拘禁他人的,不构成抢劫罪,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此,专家普遍认为,从上述解释的精神、立场出发,任何“有因性”的取财行为,比如索赔“青春损失费”“贞操费”“精神损失费”等,均不能认定为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等财产犯罪。而且,无论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均可以成为排除财产犯罪的事由。


1.有理有节谈判,不要欺人太甚


前已述及,分手费主要功能是弥补“情感伤害”、使对方心理平衡,分手费数额没有统一标准、因人因事而异。因此,协商谈判能力就至关重要!男方谈判能力强,就可以少给;女方谈判能力强,就可以多要。


谈判过程中,谈判手段、方法的运用是自然而然、顺理成章的。然而,正是在施压与反施压、欺骗与反欺骗的斗智斗勇中,某些手段、方法的运用可能就不小心触犯了法律,从而涉嫌违法犯罪,引发了官司,甚至导致了牢狱之灾。


其中最容易引发官司的就是揭秘、曝光、检举、告发等行为。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的界限在哪里,确实很难把握。如果自己把握不准,不妨请教法律专业人士、谈判行业专家。我的原则是:“有理有节谈判,不要欺人太甚”。因为分手费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必须基于对方自愿,可以适当施压,但不能太过分,否则就可能适得其反。如果欺人太甚、逼人太甚,即使达成了协议,对方也可能反悔,声称自己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了胁迫。不仅拒绝支付分手费,甚至还可能告你敲诈勒索。


2.遵守双方协议,不再节外生枝


车浩教授在点评吴某波被敲诈勒索案时,提出:“分手费多少才算合理,是双方自己去谈判的内容,司法机关无需介入。”如果彻底分手了,钱也给完了,无论再要多少,都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双方一会分、一会合,纠缠不清,那在此过程中要多少钱都是两个人的事情。


本案中,如果汪璐拿了200万后,能信守诺言,不再骚扰、举报,则吴礼根本不会报案。吴某波被敲诈勒索案中,如果陈某某不变卦,不要求吴某波一次性支付剩下的3700万,吴某波应该也不会报案。总之,出尔反尔、贪心不足,不懂当止则止,就易引来牢狱之灾!


总之,只要有理有节谈判,达成协议后,诚实守信,不再节外生枝,不要贪得无厌,就能好合好散、各得其所。


五、本案被告人冤不冤?


结合上面分析,汪璐大概率是付出真心、失去处子之身后,才发觉被骗,不能跟吴礼结婚,甚至还被吴礼拉黑、抛弃,才失去理智、寻死觅活。汪璐在众人轮番劝说下,终于同意分手,但在双方开启分手费谈判后,又因谈判策略、技巧不如对方而处于下风,迟迟达不成协议。汪璐愤而举报,最终达成协议。由于分手费与其预期差距较大,也与吴礼曾经的许诺差距较大,且吴礼答应的三个国企工作岗位又迟迟未能落实,因此仍然难解心中愤恨,继续骚扰举报。此举不仅彻底激怒了吴礼,也使吴礼完全失去了对汪璐的感情、信任,不知道汪璐诉求是什么?底线在哪里?还会做出什么出格举动?吴礼为了安全感,于是决定报警。最终,汪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全额退还200万分手费。汪璐既失身又失财,真是冤死了!


汪璐收到200万分手费后,确实高兴了一段时间。假如她彻底忘掉吴礼、开启新的生活,好好利用这200万开店、创业,前景还是光明的。但不知什么原因,她仍然“惦记”着吴礼,继续骚扰举报,就失去诚信、突破底线了。或许是余怒未消,或许是贪心不足,当忍不忍、当止不止,终于给自己和哥哥引来了牢狱之灾。


所幸的是,汪璐收到分手费之后,虽然继续骚扰举报,但没有向吴礼索取钱财,否则,就真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了。


六、总结


本案相当典型,深刻反映了当下的现实,不管最终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都有许多让人思考的地方。借此文,对相关各方说几句话。


1.对于男方


男老板算相当厉害了,睡了黄花大姑娘,最后不仅把女方兄妹送进了牢房,还要回了所有补偿款!虽在法律上暂时赢了,但在情理上却永远输了。做人不够厚道啊!如果女方能够洗心革面、痛改前非,建议二审时明确表示原谅女方,放女方家一条生路。


2.对于女方


女方兄妹确实有点冤,但也确实不高明,当忍不忍、当止不止,拿到分手费后继续骚扰举报,失去了诚信、突破了底线,把人逼急了,最终被害人成为了被告人。建议二审时,女方真诚向男方赔礼道歉,请求谅解。但是,即使最终法院宣告了无罪,还给了他们清白,这几年牢狱之灾带来的巨大伤害,也是影响一辈子的。


3.对于二审


希望二审借鉴吴某波被敲诈勒索案的裁判精神,实事求是改判汪璐、汪勇无罪。同时组织双方见面和解,争取让汪璐、吴礼抛弃前嫌、停止互害,彼此道歉、各自安好!


4.对于公众


本案的重大借鉴意义是:中年大叔招惹了观念传统的纯情女生,如果不跟她结婚,也不能用物质弥补,让她在黑暗中独自承受痛苦,她就会让你付出沉重代价,这是亘古不变的规律!因此,如果没有足够金钱、物质补偿女生,就别招惹女生,更别欺骗处女的感情!即使她们扑上来也要坚决推开!中年大叔们,还是在家修身养性、清心寡欲吧,这才是最安全、幸福的!


劝美女别轻易爱大叔,爱上大叔的,大都没有好结果。更别做小三、当二奶,所有傍大款的,也大都没有好结果。找个同龄男青年结婚,踏踏实实共同奋斗,过日子很快就会来的。


附件:天京市天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汪璐,女,1991年出生。


被告人汪勇,男,1987年出生。系汪璐的哥哥。


【审理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汪璐、汪勇在天京市天平区汉铁大厦等地,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害人吴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向被害人吴礼索要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汪璐、汪勇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天京市公安局天平分局天益派出所民警查获。


【证据】


1.被害人吴礼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


2016年,我的儿子吴悦介绍他的同学汪勇到我的公司(蓝岛分公司)工作,我就安排他外派到南山当司机。2016年底,我把汪勇调到蓝岛地铁项目负责后勤工作。2016年11月左右,汪勇介绍他的母亲王晓到我蓝岛车辆段监理站工作,负责给监理工程师做饭。2017年,我公司国外项目招聘资料员,汪勇推荐他的妹妹汪璐担任此工作,当时我同意了。


2017年3月,我公司将汪璐外派到中非担任出纳工作。在此期间,汪璐向我汇报工作的过程中我和她逐渐熟悉。聊天的过程中,我得知她和汪勇在与吴悦接触过程中,她对我前妻的情况及我家庭的情况很了解。后来我和她聊得比较投机,在聊天中逐渐暧昧。2017年9月,汪璐回国。我当时在蓝岛分公司,汪璐到蓝岛项目上来看她母亲,晚上我俩一起住在了公寓并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汪璐让我和我的现任妻子田雪离婚,并与汪璐结婚。我说:“这并不容易,得慢慢来。”当晚,我俩也住在了一起。第三天,汪璐去项目上看望她母亲,我回天京了。2017年9月至2018年初,汪璐个人到蓉都参加专升本培训,我到蓉都看望过她两次,每次都住在一起并发生性关系。2018年春节左右,汪璐又提出让我离婚。2018年过完春节,我安排汪璐的父母到我南海自己的公司去工作。2018年2月20日左右,汪璐回到中非工作。4月左右,汪璐让我离婚,要是我不离婚她就不干了,我说:“那你就别干了。”7月,汪璐回国,她说想做个小生意,我也同意。她说想开火锅店,得用150万,我说:“你没有做过生意,赔了怎么办?”她说:“你给你的女人们花那么多钱不心疼,给我150万元开店你就嫌多?”后来我俩吵了一架,我就不理她了。她就给我打电话、发短信骂我,我就把她拉黑了,她还是继续骂我。11月左右,我找到汪璐的母亲王晓并把我和汪璐的事情都告诉了她,让王晓劝劝汪璐,王晓也同意劝劝汪璐。


2019年2月3日,王晓要求我到南海公司去处理汪璐的问题。当时,我和王晓、汪璐在宾馆谈了这件事情。我说我不能再和汪璐在一起了。汪璐要求我必须离婚,王晓称我可以不离婚,但是必须要把汪璐安排好,该买房买房,该生孩子生孩子。我说:“我不可能再和汪璐在一起了,我可以安排一下汪璐的生活,给她拿点儿钱做点儿生意。”汪璐不同意,称必须和我在一起,后来没有谈出结果,我离开了南海。2月28日,汪璐、王晓、汪勇及其妻子到汉铁集团找我,以汪璐跟我在一起期间生病(腿疼、无法生育)为由,要求我出钱给她看病。我把汪璐带到医院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后没有任何问题。3月7日,汪璐、王晓、汪洪、汪勇及其妻子把我约到了西站北广场的一个宾馆内谈补偿,我带着我的儿子吴悦一起去的。汪璐提出五点要求:“1、吴礼必须离婚;2、吴礼必须赔偿汪璐2000万元;3、吴礼必须为汪璐和汪勇安排正式工作,并给其嫂子办理天京社保;4、只要汪璐有病,由吴礼一直负责;5、汪璐在场的情况下,由吴礼打田雪100个嘴巴。”我说:“这些我都做不到。”后来,汪洪说:“好多你犯罪的证据,你自个也承认,是吧?能判个十年八年的吧?吴礼你就考虑吧,我主要是考虑你俩的关系,要没有你们俩,没关系,我不顾及。”当天,我说:“我考虑一下。”后来我就离开了。后来,他们一家人连续3次到我汉铁的办公室找我谈,他们缠着我要答复。我报了警,民警来了将他们驱逐出了公司。当天,我开车外出的时候被他们一家人拦住,我的朋友与她的妈妈肢体冲突。后来汪璐报警了,民警把我们带回了派出所进行工作,让汪璐家人去医院诊断。后来他们走了,就没有再回派出所。


2019年5月,汪璐开始分别向江州铁路局、蓝岛地铁集团、蓝岛市建设管理处等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我分公司存在挂靠、监理资料造假、员工使用假身份证等情况。相关部门开始进行核实,蓝岛地铁监理项目受到影响。我的工作受到了影响,我就主动约汪璐在龙县酒店商谈。我说:“别再举报了,让他们提条件。”汪璐说:“如果不给600万,还会举报吴礼,将吴礼、田雪和吴悦送进监狱。”我说:“我得回去和田雪商量一下再答复。”汪璐说:“如果田雪不同意给600万,就举报田雪,把田雪送进监狱。”我说:“我考虑一下。”后来,我电话联系汪璐几次,我说:“我做不到。”后来,汪璐给蓝岛市地铁相关部门发送举报我公司的材料,还给领导发信息举报我。她的目的是让地铁集团给我集团施压。因为配合调查,蓝岛市建设管理处、建委、地铁集团先后约谈我集团法人5次,要求我集团妥善处理好此事,集团领导就让我抓紧处理好这件事情。7月12日,我约汪璐到我的办公室谈这件事情。汪璐自已来谈的,我说让她撤回举报,让她提条件,我说给她50万元,她说她得生活、得买房子什么的。商谈最后,她向我索要200万元,同时要求我给她、汪勇及其妻子解决3个国企工作,她就撤回举报,否则继续举报。我说:“钱没有问题,分三次给你,国企工作我只能帮忙,但是这不是谈的条件。”当时汪璐同意了。7月14日,我给汪璐转了50万元。7月16日,汪璐和汪勇一起来找我,汪勇说他代表他的爸爸谈条件,200万元必须一次性付清、3个国企工作必须一次性解决。如果工作不解决,200万元肯定不行,否则还会继续举报我。后来我们商量的结果是月底前付清200万,我给钱后,汪璐要向相关部门澄清,不能再骚扰我的单位和我的家人,汪璐也同意了。7月24日,我给汪璐转了50万元。7月26日、7月29日,我又给汪璐转了58万元、42万元。8月初,汪璐开始发抖音视频骂田雪和她的妹妹,田雪和她的妹妹到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电话警告了汪璐。我也警告汪璐,我说她的条件我都做到了。8月17日,汪璐还是频繁给我发短信骂我。10月开始,汪璐又开始打蓝岛的市长热线投诉蓝岛市地铁集团领导、建委领导不作为,相关部门又联系我们集团开展调查,要求妥善处理。我们集团又督促我处理此事,所以我准备相关材料,来报案了。


涉及对我敲诈勒索的主要是汪勇和汪璐。他们二人威胁说:“如果不给我们钱,我们就向相关部门举报你,把你和你的家人送进监狱。”我害怕被举报后的严重影响,所以我就给汪璐钱了。


最开始,汪璐提出来给她2000万,我说:“不可能。”后来,汪璐开始举报我公司,我为了减小影响,我就约她谈。她提出来要600万元,我说考虑,后来我也没有同意。最后,我和汪璐谈好,我给她200万元,她不再举报我并到举报单位给我澄清。


汪璐和汪勇对我进行举报,我怕会影响到我公司的正常经营、声誉及我个人的声誉。实际上,汪璐和汪勇向多个部门对我公司和我个人进行举报,造成多个部门对我公司进行调查。蓝岛市地铁集团和建委调查时会影响到我公司的监理项目的正常工作,并多次约谈我集团的法人,影响了我公司的运营及声誉,也使我个人无法正常工作。我公司被举报时,无法正常投标。


2.证人陈喜证言证明


我认识吴礼,我是吴礼的表兄。我认识汪璐和汪勇,他们在吴礼手下干活的时候我与他们见过面,比较熟悉。


2019年3月左右,吴礼给我打电话。他告诉我,他与汪璐发生婚外情了,让我帮忙给调解调解。接着,我就来了天京找吴礼。后来,吴礼和汪璐到天平区的一家茶馆去谈,吴礼带着我和他的儿子吴悦去谈的。汪璐及她的哥哥汪勇、父亲汪洪和母亲王晓跟我们谈的。汪璐和汪勇因吴礼耽误了汪璐的青春,要求吴礼给汪璐赔偿2000万元。汪璐说:“你要不给我,你就好不了。”我说:“这个能不能缓缓?”汪璐说:“一分也不能少。”汪勇问吴礼:“能出多少?”吴礼说:“能出50万元。”汪勇说:“糊弄小孩呢?”我说:“这差距太大了,解决不了,双方再考虑考虑。”后来,双方不欢而散。


2019年5月的一天,我和司机袁文、吴悦陪吴礼在龙县酒店再次与汪璐一家人谈判。我和袁文给他们双方调解这个事情。吴礼说:“不能接受2000万。”汪勇说:“必须给汪璐买车买房,算在一起给汪璐600万元。”吴礼说:“给不上这600万元怎么办?”汪勇和汪璐说:“不给就告吴礼。”后来,吴礼说:“回去和家人商量一下。”我们就散了。


2019年7月的一天,吴礼给我打电话,说汪璐一家人到吴礼的公司去闹了,让我赶紧过去。后来,我就从龙县赶往吴礼的公司。我到了吴礼的办公室之后,汪璐、汪勇在吴礼的办公室,他俩还是说要解决就赔偿汪璐600万。我说:“你再斟酌。”后来,汪璐说让我回避一下,她单独和吴礼谈谈,后来我就出屋了。他俩说了什么我不知道,谈完了汪勇和汪璐就离开了。吴礼告诉我:“汪璐和汪勇要200万元、三个国企工作,这件事情就算解决了。”我劝吴礼:“你老被折腾,你也干不好工作,你要是能承受就给钱呗。”吴礼说:“那就把钱给他们,一次给不起,得分着打。”我说:“这是你的事情了。”后来,吴礼告诉我他给汪璐转了200万元。消停了几天,吴礼告诉我:“汪璐和汪勇又告汉铁集团,并给吴礼发微信骚扰。”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关于要钱的名义,汪璐的妈妈告诉我,汪璐还是个黄花大闺女就被吴礼祸害了。我参与的第一次谈判是在天平区的一个茶馆,汪璐和汪勇提出要2000万元赔偿。第二次是在龙县酒店,汪璐和汪勇提出要600万元赔偿。第三次是在汉铁公司,汪璐和汪勇提出要200万元赔偿和三份国企工作,谈这个细节的时候我没有在场。


在谈判的过程中,基本上每次谈判汪璐的家人都会威胁吴礼,威胁吴礼不给钱就到吴礼的单位和上级单位去告吴礼,把吴礼送进监狱,这个话主要是汪勇和汪璐说的。


2019年3月的时候,我第一次介入这件事情的时候,我帮吴礼把汪璐父母的工资都解决完了。汪璐的父母要工资提成,当时吴礼谈的是其公司盈利了才有提成,但是公司亏损了,所以没有提成。双方无经济纠纷。


3.证人袁文证言证明


2019年3月5日左右,我到老乡吴礼的汉铁蓝海分公司工作,给吴礼当司机。2019年3月11日左右,吴礼把我叫到办公室,跟我说他和他的员工汪璐发生了婚外情,汪璐的家人要过来谈赔偿。吴礼让我代表他,和对方家人谈谈看对方家人有什么赔偿要求,尽量往下压压赔偿金额。晚上,汪璐、汪勇和他们的父母到办公室找吴礼,吴礼没有跟对方谈,委托我和吴悦与对方谈谈。我告诉对方,我代表吴礼和他们谈。开始他们说和我谈不着。我说你们有什么要求先跟我说,汪璐跟我说,她的要求:要么跟汪璐结婚、要么给她赔偿。我就问赔偿金额,汪璐说得赔偿她2000万元。我说:“吴礼没有2000万元,就算是吴礼有2000万元你也拿不走,这是犯法的。”他家人就说不用我管,他们捐了都行。汪璐还说得给汪璐、汪勇、程翠找国企的正式工作,上天京社保。汪璐的病一直由吴礼负责。汪璐还要当着吴礼的面打田雪(吴礼的妻子)100个嘴巴。我说:“打人是犯法的。”他们没有说话。后来,他们和我吵起来,汪璐说手里有吴礼违法的证据,要去告吴礼。这次没有谈出结果,他们就离开了。走了之后,我把对方的要求告诉了吴礼,吴礼说:“给不了这么多钱。”


2019年5月左右,吴礼让我开车送他和吴悦到龙县酒店与对方谈。这次谈的是赔偿金额,谈的过程我不是全程在。我听到汪璐向吴礼要600万元的赔偿金,吴礼问:“要是满足不了怎么办?”汪璐说:“你不给我钱,我就到各个项目去告你。”后来,吴礼说回去考虑考虑,我们就开车回到了天京。后来的事情我不清楚了。


4.证人舒亮证言证明


2019年6月份左右,具体的时间记不清了,汪勇电话联系我,说要跟我说一下吴礼的事情。他就来郑州找我见面了。见面时,他和我说了些吴礼和汪勇的妹妹汪璐的私事,说吴礼搞婚外情和他的妹妹在一起,现在吴礼不想和他的妹妹在一起了,必须要赔偿他妹妹钱。吴礼不想给,想要我在中间调解一下。我就和汪勇说这件事情不要闹大了。我问汪勇他们想要多少钱,他说要2000万人民币。我说要的钱太多了,吴礼可能没法承受。我就问汪勇还有什么其他条件,汪勇说想要吴礼给他妹妹买房,还得让吴礼离婚。我说这件事情咱们都好好商量,不要再给吴礼找麻烦,影响他的工作。汪勇就和我说,如果吴礼不同意就去举报吴礼。具体举报什么,我也不清楚。汪勇让我和吴礼说,如果吴礼不满足他的条件,他就去和吴礼闹,去相关部门检举吴礼,让吴礼没法正常工作。我和汪勇说,这件事情我和吴礼可以谈,让汪勇不要太激动,有什么事情咱们都好商量。


5.证人吴悦证言证明


2014年左右,我介绍我的高中同学汪勇到我父亲吴礼的公司去当司机。后来汪勇又引荐他妹妹汪璐也到了吴礼的公司工作,后来被外派到了中非工作。


2019年2月25日,吴礼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天京找他。我就去了汉铁大厦找吴礼。下午的时候,汪璐和她母亲王晓到办公室找吴礼。我也进入了办公室,汪璐跟我说她和吴礼好上了,现在吴礼不联系她了,她问我这要是我的话我怎么办。当天吴礼和汪璐怎么谈的我不清楚。


2月26日,汪璐、王晓、汪勇及其妻子一起来了汉铁办公室。王晓说汪璐的腿在非洲工作时落下病了,要求给汪璐看病,吴礼答应了。他们一家人说吴礼把汪璐糟蹋了,要求吴礼离婚并与汪璐结婚。吴礼说不能离婚,后来双方说好先让汪璐去看病,看病的费用由吴礼承担。2月27日,我和吴礼去豪情酒店去找他们一家人商谈。这次汪璐的父亲汪洪也来到了这里,汪璐提出了五点要求:1、吴礼离婚,与汪璐结婚;2、如果不离婚,给予汪璐2000万元的赔偿(我问:“凭什么给2000万?”王晓说:“吴礼说过他有4个亿,我们要2000万元不算啥。”);3、给汪璐、汪勇、程翠找国企的正式工作,给她父母一直发工资;4、汪璐的病一直由吴礼负责;5、让吴礼当着汪璐的面打田雪(吴礼妻子)100个嘴巴。听完之后我把汪勇叫出了房间单独谈。我说咱们都是同学干嘛要这么多钱。汪勇说他妹子不是想睡就睡的,吴礼有两条路,要么结婚,要么就履行这五点要求。汪勇还说有大量的吴礼犯罪证据,到时候给吴礼送进去,谁也捞不着好。我说:“那你就把他送监狱,反正我也啥都没有。”后来我俩回到屋里,双方围绕着要求和事情反复说,后来吴礼说回去考虑一下,我们俩就离开了。


2月28日他们一家人到了汉铁办公室找吴礼,围绕着五点要求进行了商谈,吴礼一直说考虑。当天吴礼的堂哥陈喜也在,陈喜作为中间人好言相劝,但是双方没有谈出进展。


3月1日,吴礼带着我和蒋来一起去了豪情酒店。蒋来又作为中间人跟他们家人商谈,蒋来说吴礼这事办的不对,要给吴礼打疼、别打死,意思就是肯定得赔,赔偿金额少一点。汪璐说你让吴礼试试,不给钱我就给他送进去,当天没有谈成。我没有印象这次有人提出新的赔偿金额。


3月7日,他们一家人到了汉铁办公室反复说这五点要求,吴礼一直说考虑。3月8日,他们一家人再次来了,问吴礼考虑的怎么样、能不能赔偿,吴礼一直说钱太多了,再考虑考虑。3月11日,他们一家人又来了,吴礼把朋友袁文也请过来当中间人。吴礼明确说2000万肯定是给不了,让汪璐提出合理的赔偿。汪璐说“你就等着进去吧,你这班也别想上了,我们住这儿。”后来吴礼怕他们在单位闹事就报警了。警察来了,把他们一家人请出了办公楼。当天,吴礼、我、袁文和对方回到了豪情酒店继续谈,吴礼让汪璐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对方说让我们说一个数额,吴礼说回去再考虑。


3月13日,他们全家又来汉铁办公室,问吴礼考虑的怎么样了。吴礼也没有说出赔偿金额,汪璐的父母要去找汉铁的领导,吴礼就报警了,告知双方协商别闹事。后来吴礼带着对方到了茶馆商谈。在茶馆,汪璐和汪勇说必须赔2000万元,一分不能少。吴礼说没有那么多钱给不了。汪璐和王晓就说因为吴礼把汪璐睡了,要一直跟着吴礼,谈的不欢而散。吴礼要离开,他们一家人就跟着吴礼走到汉铁大院外。吴礼说要去开会,吴礼要上车离开的时候,他们一家人把吴礼从车上拉下来。后来我叫了两个朋友,想把吴礼带走。后来双方发生了推搡,对方报警了,我们就被民警带回了派出所。次日对方联系吴礼,要求处理近期花销和昨天看病的钱,吴礼把钱给了我。当天我把这笔钱报销给了汪璐,对方一家人离开了天京。


他们离开天京以后,吴礼告诉我汪璐、汪勇向蓝岛、江州、海州等项目进行了举报,说吴礼投标、账目等存在问题,总公司就不让吴礼负责这些项目了。2019年5月中旬左右,双方约定见面,谁约的谁我不清楚。吴礼说让我陪他到龙县酒店去商谈。王晓问吴礼考虑的怎么样了,吴礼说:“你都已经给我举报成这样了,你让我怎么给钱。”他们就说:“你宁可损失你都不给我们钱。”汪璐说:“你要不给钱,我继续告你。”后来商量赔偿金额,汪璐说她要买房子、买车、开店,让吴礼算算得多少钱。吴礼说:“不用这样,你们说多少钱。”汪璐说:“最少600万元,你要是给钱这事就了了,你要是不给钱我就接着告。”我爸说一时半会儿凑不上这么多钱,回去想办法。后来我劝吴礼不行就报警吧,吴礼说行。后来我回到江州上班,吴礼后来怎么和对方谈的我不清楚。


基本上每次商谈过程中汪勇和汪璐都会说他们手里有大量的吴礼违法违纪的证据,比如公司账目、采购、送礼等问题,如果吴礼不赔偿汪璐,她会举报吴礼。举报的目的就是不让吴礼好过,真正的目的是逼着吴礼赔汪璐钱。在龙县酒店的时候,汪璐和汪勇说如果吴礼赔了汪璐,就不再告吴礼了。汪勇说要去蓝岛等地方的项目上举报,汪璐说要向汉铁总公司举报。


6.证人王晓证言证明


2015年夏天,汪勇经吴礼的儿子吴悦介绍到吴礼的公司上班,开始是在南山上班。2016年5、6月份,汪勇又介绍我到蓝岛公司的食堂上班。2017年初,吴礼让我的女儿汪璐去中非上班。过了没几个月,吴礼和我说要把他儿子吴悦介绍给汪璐,我没有同意。过了没多久,吴礼又和我说,有一名40多岁的山城离异男子有孩子,在追求汪璐,我也没有同意。2018年2月份,春节之后,吴礼安排我和我的爱人汪洪去南海农场工作,他答应给我们20万元人民币的工资。2018年6月,汪璐因腿疼的问题,吴礼安排汪璐回国。2018年12月,汪璐因为和汪勇吵架了,然后来南海找到了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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